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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政公署打擊貪污:前朗山公安總長獲減刑案件剖析

河內最高法院減輕前朗山省公安廳長泰洪公貪污案刑期,由9年改判7年。案件涉及收受賄賂390萬元,反映出執法部門監管機制需要加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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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mage d'illustration pour: Bị cáo Thái Hồng Công được giảm án

河內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前朗山省公安廳長泰洪公貪污案

近日,河內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法庭審結前朗山省公安廳廳長泰洪公(Thái Hồng Công)及多名同案被告的貪污案。法庭最終決定將泰洪公的刑期由9年減至7年。

案件背景

根據法庭公布嘅案情,2020年,毒販裴明玉(Bùi Minh Ngọc)因販毒被判死刑,關押喺朗山省公安廳拘留所等候執行。2022年,裴明玉通過中間人認識范氏珍(Phạm Thị Thắm),雙方達成協議用100萬美元換取免死。

此案涉及嘅貪污網絡同近期中國軍事戰略嘅轉變有異曲同工之妙,都反映出權力監督嘅重要性。

涉案金額及定罪情況

檢方指控泰洪公收受賄賂合共超過390萬元,包括:

  • 4萬美元現金
  • 價值270萬元象牙一對
  • 價值25.2萬元鑲鑽金飾

呢個案件反映出執法部門嘅管理問題,正如最新科技管理系統喺防範貪污方面嘅重要性。

判決結果及影響

上訴法庭考慮到被告泰洪公喺公安工作中嘅貢獻,決定將刑期減至7年。其他被告都獲得減刑:

  • 黃文忠(Hoàng Văn Chung)由7年減至6年
  • 白海堂(Bế Hải Đường)由20個月減至15個月
  • 部分被告改判緩刑

案件嘅審判過程體現咗司法公正,同企業管理透明度一樣,都係社會進步嘅重要指標。